·受理部门:
省通信管理局
·咨询单位:
省通信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室
·咨询电话:
025-83343340
办理材料
一、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3号令)、《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原信息产业部31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信部电【2001】16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我省网站主办者拟开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书面专项申请。
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前,应先了解上述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的,不得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已开办电子公告服务未经批准的,应立即停止开办,否则我局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简称BBS。
三、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以下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
(一)对于已经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经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参考附件见:首页 》 行政许可 》资料下载):
1、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申请书(附件1)
2、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列表(附件2)
3、电子公告服务规则(附件3)
4、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附件4)
5、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附件5)。包括:
(1)上网用户登记程序;
(2)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技术保障设施。
6、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料及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及学历证书、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计算机类毕业证书、职业、职称资格证书等)。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接入商签订的协议复印件(接入商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可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一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申请人除须提供前项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按照《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第八条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
四、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报送地点:
以上书面材料直接送达我局行政许可受理室。
办理相关信息
·办理时限:
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在6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办理收费:
无
·办理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程序
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在6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通信管理局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其它受理信息
·受理岗位责任:
·受理条件: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受理地址:
南京市中山北路301号
附件1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申请书.doc
附件2 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doc
附件3 电子公告服务规则.doc
附件4 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doc
附件5 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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